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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民法中的钱保—定金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5-28 11: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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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下是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公基备考“民法中的钱保—定金”,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内容敬请关注中公教育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公基备考栏目

债的担保在民法中考查频率相对较高,债的担保中主要包括人保、物保和钱保,这篇文章主要讲述钱保,也就是定金在民法中的考查。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举例:甲和乙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汽车,乙给甲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向甲交付2万元定金,2万元即为此处的定金。

二、定金的成立

1.定金合同是指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交付一定的定金而达成的协议。定金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成立和有效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发生效力,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

(2)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

(3)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才能成立。换言之,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定金合同,但是没有交付,此时定金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举例:甲和乙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向交付汽车,乙给甲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向甲交付2万元定金,如双方只约定了定金而没有进行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成立,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三、定金的效力

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举例:甲和乙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汽车,乙给甲1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乙向甲交付3万元定金,此时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所以只有2万属于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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