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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犯罪中止的界定(2)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5-24 09:56:52

(三)中止的客观性

客观性在不同阶段有不同表现。在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况须是真实地放弃,但如果只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则不构成中止。在实行终了的中止:在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例如:甲砍了乙两刀,看到乙血流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放了些纸巾便离去,乙最终死亡,不是中止行为。

(四)中止的有效性

有效性即成立中止,须没有导致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否则,应当成立犯罪既遂。例如:甲杀乙,后甲悔悟,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不成立中止。若甲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毒后,见被害人痛苦难忍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由医生抢救脱险,成立中止。

三、试题演练

甲意图杀死乙后劫取其财物,但在着手杀人行为后,乙苦苦哀求甲不要杀死自己,甲便放弃杀人行为(未造成伤害),则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解析】:甲的行为满足上述犯罪中止的四个构成条件,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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