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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犯罪中止的界定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5-24 09: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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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下是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公基备考“犯罪中止的界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内容敬请关注中公教育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公基备考栏目

在刑法总论中,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一个重难点,而犯罪中止作为未完成形态之一,也是考察非常多的一个知识点。如何去区分犯罪中止呢,在这里,给大家提供几个点来提升做题正确率。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一)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例如:甲替乙买胃药,却将毒药交给乙,意图杀害乙。当晚乙服药时发现不对,遂将药扔掉。次日,甲因后悔给乙打电话告诉其真相。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而非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

自动性即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能达目的而不欲”。例如:甲已经近距离地将枪对准乙的头部,正欲扣动扳机时,突然想起乙曾经在自己危难之际救了自己,就收起枪回家了。甲放弃具有自动性成立中止。如果甲正欲扣动扳机时,警察在100米外喊“住手”,甲便逃走。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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