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乡镇公务员农村专业知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4)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3-23 11:07:03
2.农村五保资格的丧失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已具备劳动能力;
(2)已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
(3)已有具备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4)已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
(五)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了五保供养工作按行政区划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具体规定如下: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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