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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抵押权的取得(3)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1-25 16:15:40

⑵功能:

一是保障交易安全;

二是强化担保效力;

三是防范与解决纠纷

2、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⑴抵押权登记设立(绝对登记)

不登记则不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效果。我国强制性要求抵押登记的情况有: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登记)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交通运输工具;

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浮动抵押)。

★注意:对于浮动抵押,即使经过抵押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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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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