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犯罪中止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张晓晓 2022-12-12 15: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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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公务员考试中,刑法属于重要的考查内容,其中,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属于重难点。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接下来我们就学习一下犯罪中止,希望大家能够掌握。
一、犯罪中止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成立条件
1、中止的时间性
(1)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同一犯罪,不可能出现两种以上的形态。意味着成立犯罪预备或者未遂后,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例如:①小王故意给仇人小李的可乐里下毒,但小王看见小李毒发后很难受,遂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成功避免了死亡结果发生,小王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②甲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乙,因生理缺陷问题,无人愿意收买乙,甲只好将乙送还回家,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而是成立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既遂。
2、中止的自动性
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即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的动机在所不问。
例如:甲在乙家盗窃,门外警察经过且未发现蛛丝马迹,甲能继续实施盗窃行为,但停止实施主动离开。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的客观性,要求客观存在中止的行为,包括放弃犯罪行为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必须是真实的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犯罪。
例如:(1)进入仓库发现财物过多,打算离开,回去开车再来盗窃,不属于中止行为。
(2)甲开枪射杀乙,第一枪和第二枪都没打中,原本可以继续开枪射杀,但是感觉运气不好,遂离开。甲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4、中止的有效性
(1)要求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小王故意向仇人小李的水杯里下毒,看见小李毒发后疼痛难忍,立即拨打120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成功脱险,成立犯罪中止。
(2)若只是单纯的放弃犯罪行为而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不成立中止,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例如:甲杀乙,杀人后悔悟,当场将乙送往医院,但经抢救仍然死亡。甲行为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不成立中止。
5、中止犯的处罚性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试题练习】甲以杀人的故意捅了乙一刀,在乙的哭声中幡然悔悟,随后开车将乙送去医院治疗(及时送医完全可以将乙救活),途中因为丙违章驾驶撞上甲车,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乙当场死亡。请问甲的行为属于什么形态?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中公答案】A。解析:本案中,尽管乙死亡,但甲的行为足以防止死亡结果发生。而且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丙的过失行为导致,故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丙成立交通肇事罪。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通过此题可知,犯罪中止这一考点出题的点最主要的在于准确把握其成立条件的理解和记忆,将这些理解记忆搞清楚便能够做对相关题目,得到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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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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