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之无因管理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燕敏 2022-11-15 15: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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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乡镇公务员的考情,《公共基础知识》(以下简称“公基”)属于常考内容,主要涉及学科包括时事、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科技、人文、计算机应用、公文写作与处理等内容。而法律的考查为公基的常客,主要涉及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其他部门法等。
民法的考查多为案例,因此需要广大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再进行记忆,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那么今天就带着大家来学习民法的一个重要知识点——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作为民法的重要知识点,具备了民法学科的考查特点——以案例题为主,重点在于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总体以理解性为主,下面具体来看相关内容: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就事物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人出于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比如司机开车撞伤小王逃逸,父亲老王将其送往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老王对小王负有监护义务,老王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故老王与小王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假设小王被路人所救,将其送往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由于路人与小王之间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故路人成立无因管理。
(二)主观上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即管理人需要认识到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使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
1.误将他人事务当成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比如甲的一头羊丢失,误入乙的羊圈,乙对此不知情,饲养半年。本题中乙并不知道自己饲养的是甲的羊,主观上无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故不成立不因管理。
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甲见邻居小王家着火,同时担心殃及自家,拿起水枪去救火,不慎受伤。甲的救火行为主要为了小王家的利益,同时兼顾自家利益,故甲与小王之间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三)客观上管理的系他人事务。
(1)这里的“事务”既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为他人修缮羊圈),也可以是非财产性事项(救助落水儿童)。
(2)这里的“他人”需为“特定的人”,既可以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若管理的系不特定人的事务,则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属于债的范畴,而债的双方主体须为特定。例如甲为了净化环境,选择植树造林。因甲管理的为不特定人的事务。故甲不成立不因管理。
(四)管理的事务,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所谓利于本人,既对本人有利,客观有益。比如小王在集市出售西红柿,由于家中有急事急忙回家,旁边的小周帮助叫卖,将其一斤6元的西红柿以4元的价格出售。小周帮助小王出售西红柿的行为并非利益本人,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2.所谓明示之意思,指本人已经表示的真实意思。比如甲欠乙50万,已过诉讼时效,乙请求甲返还,遭到甲的拒绝,张三自作主张替甲偿还债务。张三替甲偿还债务违反了甲明示的意思,不利于甲,故张三不成立不因管理。
3.所谓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指基于正常逻辑可以推断出其为本人应有之意。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当管理人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时,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管理人对本人享有以下请求权:1.“偿还”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饲养费、打车费等);2.“适当补偿”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救人时手机落水或者胳膊被划伤)。
(二)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三)无因管理重在行为本身,只要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试题练习】(多选)下列行为中,那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家的羊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将受伤的路人张三送往医院救治。
C.丙见邻居家着火且无人在家,遂帮助邻居灭火。
D.丁结婚后,妻子生育一子,丁抚养五年后才得知儿子并非亲生。
【中公答案】BC。解析:《民法典》第979条第一款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A选项甲主观上无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不成立;B选项乙和路人之间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成立;C选项邻居之间并没有救火灭火的法定义务,且题干未交待有约定的义务,因此成立无因管理;D选项丁一直以为抚养的是亲生儿子,因此无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不成立。故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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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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