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招聘

当前位置:乡镇公务员 > 备考指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黄森 2022-11-10 16:40:27

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您提供备考内容: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一键加入2022乡镇公务员交流群,可以了解各地招聘信息。

从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明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现在,这23年里,我国的法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健全。面对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依靠国家力量予以制裁,但是当人民群众在遇到不法侵害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得到国家力量的救助时,此时法律赋予了人民群众防卫的权利,即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该法条中可以得知,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的法益造成了客观损害,但因为正当防卫属于犯罪排除事由,是人民群众维护权益的合法途径,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需对该损害承担刑事责任。这里也提醒各位同学在做题过程中,想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前提是该行为造成了客观损害,否则也就没必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了。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也可以发现正当防卫就是类似于一个“免罪金牌”,但“免罪金牌”却也不是很容易获得的,其构成要件也较为严格,正当防卫主要包括以下五点:

一、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现实性、客观性。

(一)不法性

法律只能对于人的行为进行合法或不法的评价,亦即对于野生动物袭击、自然灾害等危险无法进行正当防卫。

(二)现实性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该侵害不可以由防卫人主观臆想,否则属于假想防卫。例如:张三醉酒后回家途中,看到多年的情敌李四举着砍刀,以为李四是要砍自己,将李四打成轻伤,其实李四是准备砍西瓜。本案中,张三的行为便无法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实际发生的不法侵害,张三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三)客观性

实施防卫行为的起因是合法权益面临着现实的不法侵害,只要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即可。对于“客观性”可以通过两方面理解:

1.无需考虑不法侵害的行为模式,对于积极作为的侵害行为可以防卫,对于消极不作为的侵害行为亦可防卫。

2.无需考虑不法侵害者的主观方面以及责任能力,如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所制止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时间太靠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则属于事前防卫;如果时间太靠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则属于事后防卫。二者皆属于违反了时间条件,无法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张三在下班途中看到了漂亮小花,心生歹意欲行强奸之事,但在与小花撕扯过程中被小花用电棒电晕了过去,小花在确认张三已晕死过去后仍然很气愤,又用板砖猛砸张三,致其死亡。本案中,小花电击张三的行为发生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符合时间条件,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但后续实施用板砖砸的行为时,张三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其行为属于事后防卫,违反了时间条件,无法评价为正当防卫,需承担刑事责任。

特别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三、意图条件:为保护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又可称为防卫动机,要求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关于该条件,在考试中容易考以下两个情形:

(一)斗殴

斗殴,是指双方皆出于伤害对方的意图而进行攻击,此时双方的主观目的并非保护合法权益,缺乏防卫意图,故无法构成正当防卫。

(二)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意欲侵害对方,但先采取了一定的挑衅行为,从而促使对方侵害自己,然后奋起反击。这种情形表面看起来行为人是在正当防卫,但如果仔细分析会发现,此时的正当防卫只是一个借口罢了,行为人从一开始便没有防卫意图,只有犯罪故意,故无法构成正当防卫。

四、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本人

对象条件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区分的重要标志之一,正当防卫中防卫人只可对于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不可殃及无辜;而紧急避险中避险人所损害的则是另一合法权益。

五、限度条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重大损害。

(一)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此处的必要限度,主要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所采取手段要适当。但在评价手段是否适当时,不可以上帝视角进行评判,应该以一般人的角度结合案发时的情景去考虑,不能严苛要求防卫人。对于该知识点在考试中往往表现得悬殊很大,例如说张三用拳头攻击李四,李四持刀反击,这显然是不适当的。

(二)未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也不能断定一定属于防卫过当,还需要考虑有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依据司法解释规定,“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承接上述案例,虽然李四持刀反击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如果只是造成了张三轻伤,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并未违反限度条件,仍属于正当防卫。

(三)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注意: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

六、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其特殊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面临的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二是鉴于伤害等级高,所以防卫级别相应提高,造成伤亡亦为必要的,相当的。

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的同学可以查看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告栏目,了解近期各地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内容。

(责任编辑:胡月)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指导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答题技巧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

  • 乡镇公务员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