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遗嘱继承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赵龙飞 2022-11-07 17: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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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历年乡镇公务员考情可以看出,直接考查法律条文原文的题目越来越少,对于法律知识的考查紧跟社会热点,内容偏向于从社会生活实际出发,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及常见生活问题进一步考查背后的法律原理。这就要求每一位考生在备考法律部分时不仅要熟练掌握知识内容,更要多关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和时政。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是有“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之称。今天我们就民法典中遗嘱继承的内容进行分析学习。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而称,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民法典在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动在乡镇公务员考试中有两大亮点需要各位考生掌握。第一,新增两种遗嘱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将遗嘱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而以往继承法仅规定了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共五种遗嘱形式,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了打印、录像遗嘱两种法定的遗嘱形式。第二,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下数份遗嘱的情况,根据以前继承法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的,公证遗嘱具有效力优先性。而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所以立有数份遗嘱时不再以公证遗嘱为准,而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最后一份遗嘱不管是不是公证遗嘱都具有优先效力。这样规定仍然是为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体现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自治。
最后关于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遗嘱最好是秘而不宣,因此能够见证上述四种遗嘱真实有效性的见证人是不能和继承有利害关系的,否则会引发道德危机,导致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因此要掌握不得担任见证人的几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见证人;2.继承人不得担任见证人;3.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见证人。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记忆这一内容,现在用下题总结回顾所学知识点:
【试题演练】(单选)老吴的老伴已去世,有一儿二女都各自成家。因为儿子家里条件较差,老吴担心孙子到结婚时没有房子,于是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住房留给儿子,存款则由二个女儿平分。这年老吴大病,全靠大女儿日夜悉心照顾。病愈后老吴到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房子给大女儿,存款由儿子和小女儿平分。过了几年,老吴感觉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总还是担心孙子结婚没有房子。某日两位老友前来探望,老吴就让老友在满足见证条件的情况下代笔写了一份遗嘱:儿子继承房产,二个女儿平分存款。老吴去世后关于财产如何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按照效力优先的公证遗嘱继承
B. 按照老吴最初的个人意愿自书遗嘱继承
C. 按照老吴去世前最后立下的代书遗嘱继承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中公答案】C。解析:依据题干可知老吴前后立了三份有效遗嘱,内容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应以老吴去世前最后立下的代书遗嘱继承,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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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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