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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网恢恢,难逃“手掌”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方淑玲 2022-09-02 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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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为避免出现疫情传播,为国为民治安,配合相关部门检查、隔离是每个公民应该做到并且积极配合的,但总有一些“无所谓”公民无视法律、无视政策、无视危害、任由自己放纵自己的行为,当今法治社会,大数据时代,真的可以逃避法网吗?

2022年13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2月12日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阳性感染者王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2022年2月8日,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排查重点地区增加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自1月29日起,抵津前14日内具有绥中县旅居史人员,实施抵津后14天居家集中管理。王某某于2月6日由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返津,始终未向社区及工作单位进行报备。2月9日王某某出现头晕、乏力等症状。2月10日、11日,王某某仍然外出到饭店、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2月11日晚20时,西青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大数据排查发现该人后遂纳入居家隔离管理。2月12日7时,王某某新冠病毒核酸结果为阳性,并被转运至定点医院诊治。

王某在明知其来自疫区且自身出现新冠肺炎症状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向社区和工作单位报备不仅未报备,还多次出入公共场所,造成疫情传播的重大隐患,导致全市进行大规模人员隔离及核酸筛查,后果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取保候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王某某由于违背法律规定,没有积极落实防疫措施,还多次进出公共场所,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此受到处置,疫情期间,我们应该遵守当地防控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避免造成医护人员工作负担,防止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请大家“自查、自控、自觉。”

【试题练习】(单选)1.张某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阳性感染者,但张某拒不隔离,多次进入公共场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张某的行为构成()

A.传播毒种罪 B.故意杀人罪

C.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D.不构成犯罪

【中公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理解。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故本题选C。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知识点在考试中以案例考查为主,在备考中重点掌握概念含义,用于判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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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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