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行政处罚修订亮点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李桂琴 2022-07-13 16: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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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在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适用范围等都做了一系列更改,我们今天一起来看一下《行政处罚法》修改后的两大亮点。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可补充
在行政处罚的设定章节新增规定,允许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合法行政的原则告诉我们执法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所以在上位法规定空缺时,该怎么办呢?通过新《行政处罚法》的完善,现在下位法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充规定,这不仅有利于不同地区实施行政处罚时更有针对性,同时让地方立法变得更为灵活,行政执法也更有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11条第3款: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12条第3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行政处罚要公布、受监督
以前的《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的公布事项上,仅规定了一条“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虽是一种法律依据,不过内容毕竟还是太空泛、不明确。而新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在有关行政处罚的公布事项中,给出具体规定,明确下列事项要公开:
(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应公布
第20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执法生活中常有,为防止乱委托、委托不明的情形,对委托的具体内容,都要求公布,这样更有利于监督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处罚权下移应公布
第24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能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但是为了保障其合法性,也需将对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公布,提高行政公信力和合法性。
(三)裁量基准应公布
第34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公布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保障处罚公平公正的同时,也能减少行政处罚中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冲突。
(四)处罚依据要公布
第39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行政相对人受到处罚后往往不知为何被处罚、如何寻求救济,通过处罚依据等一系列事项的公示,保障大家的知情权,证明执法的合法性,也能让当事人在处罚后快速寻求救济。
(五)采集固定违法事实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公布
第41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设置电子技术监控去收集违法信息,能提高执法力度和可信度。不过行政相对人享有知情权,理应知道其位置。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示,既能提高执法的权威性,也能让行政相对人知法守法,不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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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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