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招聘

当前位置:乡镇公务员 > 备考指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用益物权之居住权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沈岩泽 2022-06-08 16:45:00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带来消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用益物权之居住权,更多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指导相关信息可以查看: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试题乡镇公务员申论题库等栏目。

王某和张某系原夫妻关系,婚后共有两套房产,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婚后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夫妻双方同意两套房产均归张某所有,但由于王某年事已高,要求给自己一套房屋用来居住,但是张某又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王某。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同意,由王某享有其中一套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另一方应当配合王某到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案例中出现的居住权,作为民法典中新增的知识点,也是民法典的热点内容,而乡镇公务员考试常与时事热点相结合,故《民法典》生效后,这一知识点也将成为考试的热点题目。

一、法条链接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知识点提炼

(一)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我们由概念可知:1.居住权的权利人为自然人;2.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为他人住宅,非权利人本人所有房屋;3.设立居住权可以以合同形式设立;4.居住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求。

(二)居住权的设立

1.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采用合同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若采用合同形式,应当为书面合同。主要是防止在现实中出现口说无凭的局面出现。

2.不同于租赁合同,有最高年限20年的限制,居住权合同对于期限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同时居住权合同原则上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租赁合同一般为有偿。

3.居住权的设立必须满足必备的登记手续,主要是因为居住权是一种物权,且设立在他人住宅上,因此必须登记以示公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如甲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房屋由女儿继承,但是为了报答保姆乙多年的照顾之恩,让其在此房屋居住至去世。此时保姆乙居住权设立了吗?答案是没有设立的,虽然设立居住权可以以合同或者遗嘱形式,但是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而本案中的居住权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本案中居住权未设立。

(二)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1.居住权一般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的生活居住需求,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因此不得转让、继承。

2.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有人居住,因此原则上不得出租,但是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是双方约定,可以出租,那么此时可以出租。

例如老苏为了跟保姆小蔡在一起,为小蔡在自己所有的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若此时小蔡想将自己的居住权转让给老沈,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居住权不得转让。

(三)居住权的消灭

1.权利人死亡或者居住权合同到期。

2.必须履行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上面是有居住权登记的,此时必须将其注销。

三、习题巩固

【试题练习】(单选)关于居住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居住权合同不同于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居住权人死亡之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居住权

C.居住权合同的最高期限为20年

D.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设立

【中公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D项错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B项错误;居住权合同的期限并无限制性规定,所以C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的同学可以查看乡镇公务员考试试题,学习了解乡镇公务员考试历年试题乡镇公务员模拟试题相关内容。了解乡镇公务员招聘相关信息请查看乡镇公务员考试

(责任编辑:何浏漪)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指导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答题技巧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

  • 乡镇公务员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