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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南宁一男子抢钱案的法律解读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瞿春红 2022-05-27 16: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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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6日,南宁一男子见店铺门口有人在数钱,便直接上前去拿人家的数好的钱,随即被数钱男子直接摁住并控制住,就目前已知的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在整个过程中拿钱男子被控制住后没有任何的反抗行为。警方质问其抢钱原因时,该男子声称是因为对方每次都喜欢用数钱来勾引他,并且每次都这样子,所以他才拿。这个“毁三观”的说法顿时引起大家的广泛讨论。借此机会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该名男子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该案件涉及问题有二:一是如果该男子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二是该男子的行为如何处罚?

一、该男子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财产性罪名中,跟该男子行为相关的是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三个罪名,那我们从这三个罪名进行分析。

(一)抢劫罪: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要求有二:一是足以压制被害人人身反抗的程度,比如:将人打成重伤属于暴力、用手枪进行威胁属于胁迫、将人灌醉迷倒等属于其他方法;二是这些手段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例如:张三将仇人李四打成重伤,正准备离开的时候发现李四兜里有4000元便随手拿走,此时张三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打伤李四不是以抢钱为目的。

(二)抢夺罪: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司法实践中,关于抢夺罪的认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抢夺的财物为被害人紧密占有的,例如飞车抢夺就是抢夺别人的随身携带的包包和首饰;二是抢夺行为是有可能造成被害人受伤可能性的行为,且只是因为抢夺行为带来被害人的受伤,也是定抢夺罪,例如张三抢夺李四佩戴的项链,在拖拽的瞬间将李四的脖子划伤,那也是只定抢夺罪。

虽然在抢夺罪的法条表述中存在抢夺行为,但这个和抢劫罪的抢劫行为是有区分的:抢夺行为是针对财物所实施,并未达到抢劫行为的压制被害人至其无法反抗的效果。

(三)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由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构成。首先,相较于抢劫罪和抢夺罪,盗窃罪就显得和平很多,因为盗窃罪是以和平方式(非暴力方式)进行的;其次,盗窃罪的和平方式并不是大家常规所认为的“暗地里偷偷摸摸地”,而是包含了公然盗窃的方式,通过“扒窃”二字也能够体现出。

综上所述,三者主要的区别就是:抢劫罪是以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实施的;抢夺罪的抢夺行为带来的暴力只针对财物;盗窃罪无暴力体现,而是通过包含公开的盗窃方式实施的。

该男子是在光天化日下,直接去拿人家数完放在一边的钱,未使用符合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也未达到抢夺行为的程度,但是笔者认为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该男子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公然拿取他人钱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所以该男子被认定为盗窃罪的可能性比较大。

当然,在实践过程中,构成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起步为500到2000元不等,所以如果该男子所拿的钱根据当地标准来打不到盗窃罪的起步数额,那就可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盗窃行为处理;如果符合数额起步要求,那就是按《刑法》的盗窃罪来定罪处罚。

问题二、该男子的行为如何处罚?

我们假设该男子构成盗窃罪为背景来探讨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以上法条中可以看出,影响量刑的一个因素就是盗窃的数额。司法实践中,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但是目前无法从新闻中具体掌握该男子具体拿了多少钱,所以这个问题暂时不予讨论。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如果犯罪未完成,处罚会比已经完成的犯罪宽一些,而该男子确实当场就被当事人控制起来了,所以按照未完成来看待才对。那到底是盗窃罪预备、盗窃罪未遂还是盗窃罪中止呢?我们接着来研究一下。

首先最醒目的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个关键信息主要表明是行为人是能继续实施犯罪但是自己放弃并且没有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而该男子是被当事人控制住才没有得手的,所以不是犯罪中止。

其次可以发现,犯罪预备的规定中有“准备”和“制造条件”的字眼,其实这些可以总结犯罪的准备阶段。所谓犯罪的准备阶段,就是为了犯罪做实质性的准备工作的阶段,比如:张三想杀人,于是他告诉亲朋好友他的杀人想法,由于该行为不会对犯罪起到实质性的准备,故不是犯罪的准备阶段;而如果张三劝说李四与其一同杀人,那就是准备阶段了。同时犯罪预备还要一个暗藏的规定就是:行为人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所谓意志以外就是行为人还想继续实施犯罪,但由于被迫的原因停止,例如:被警察提前抓住。该男子确实是被控制在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但是并不准备阶段,故不是犯罪预备。

最后分析犯罪未遂的相关细节。第一个细节就是“已经着手”的规定:着手其实是犯罪行为从准备阶段到实行阶段的“分水岭”,已经着手其实就是进行实行阶段的意思,那问题的重点就是着手的界定,根据规定,着手就是犯罪行为产生现实、直接、紧迫的危险的时候,例如:提刀去仇人家时候和看到仇人冲上去砍的时候,只有后者有现实、直接、紧迫的危险,故后者为实行阶段。第二个细节就是意志以外的规定:其实犯罪预备也是由意志以外的原因,但是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区别就在于,犯罪预备为准备阶段发生,犯罪未遂于实行阶段发生。根据所得信息,该男子已经伸手抢钱,故已经为实行阶段,其次被控制住才未得逞,故事意志以外的原因,综上所述,该男子是按照盗窃罪未遂进行量刑考量,在标准基础上法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纵观全文分析可得出,该男子大概率构成盗窃罪,按照盗窃罪未遂进行量刑。

本文关于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的认定和区别以及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判别和区别,就是我们乡镇公务员考试中的高频考点,所以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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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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