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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分手后要回礼物到底是合法还是无情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张江波 2022-05-20 17: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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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高院发布的一段庭审视频瞬间火爆网络。视频当中显示,原告女方称自己与男友同居两个月期间送给对方名表、豪车等共计价值40万元的礼物。期间对方并未给自己买过任何东西。相处6个月,男友开始借口不回家。两人分手后,女孩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归还礼物。视频当中的法官对女孩的倒贴行为更是恨铁不成钢,一连串的“妈妈式”反问,更是让网友心痛疾首。最后,经法官调解,被告男方返还原告车辆、手表折价款23万元。 对于此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分为四大板块:

一要明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案例中女方对男友的礼物当然属于赠与,并且男方已经接受。但此赠与已经附加了一定的目的。

二要准确认识法律与现实的结合。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相送礼物或者花费一定的金钱,目的都是为了培养感情,大多都属于赠与的性质,并且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其中所指的互送礼物或者金钱花费,常见的“520”“1314”微信红包、纪念日礼品如口红、香水等,一般应该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已实际转移交付,不应当要求返还。”此时分手基本上“人财两空。”要回礼物更是无法无情。

三要区分法律与现实的界限。在此案例中,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培养感情甚至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已经不属于一般赠与,基本上都是附有条件的或目的赠与,而且考虑双方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长短、双方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作出应予返还财物的认定。所以此案例中要回恋爱期间的不合理费用既合法又有情理可循。

四要学法致用。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法律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一时冲动送礼物、送红包,分手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大概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恋爱要谨慎,送礼需理智”,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不必要的责任,最终丢钱又丢人。

新修订的《民法典》吸足了大众眼球,让老百姓形成了解决问题要依法的意识,激活了大众的有法必依的思想观念,为“分手后索要礼物”健全了法律上的保障。此考点以理解为主,重点在于理清恋爱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可返还)与不合理费用(应予返还),避免混淆。

【试题练习】(单选)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要求返还财物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是:

A.甲男和丙女恋爱后,甲男为了促进感情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加上丙女的名字

B.杨女士和张先生恋爱后,杨女士送给张先生一套价值1314元的护肤用品

C.丁某在情人节当天送给女朋友李某一瓶香水(价值899元)

D.恋爱期间,王某承担了与女朋友的所有约饭费用,总计2222元

【中公答案】A。解析:《民法典第》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选项中都属于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已实际转移交付,不应当要求返还。”B、C、D选项中都属于恋爱期间的合理费用,故法院不支持返还财物。但A选项中对丙女的赠与属于不合理的费用,故法院支持返还财物,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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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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