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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解读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胡方剑 2022-05-17 16: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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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当今的青少年更加早熟,伴随而来的就是其犯罪更趋于低龄化。为了顺应这种变化,惩治诸如2019年“大连13岁男孩强奸杀人案”这类低龄化犯罪,立法机关在2021年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较大修改。在乡镇公务员的考试中,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新修内容考察较多,接下来就对其进行解读。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我们重点解读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中的新修部分。解读如下: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上述规定,首先我们要了解,刑法上的最低定罪年龄已经降低至12周岁,而不再是之前的14周岁,简言之,只要犯罪人已满12周岁,就可对部分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满12周岁的人则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人,对任何犯罪行为均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满”不包含本数,“已满”则包含本数;

其次,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也仅可能需要对两种犯罪负责,即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不包含其他类型的犯罪;

再次,上述年龄段人员犯了上述两类罪名之一后,还要求造成一定结果,即要么致人死亡,要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否则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考试中经常误导我们的是后者,如果题目里缺少“特别残忍手段”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等严格条件,均不符合本法的定罪要求。

最后,在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情况下,还需要满足“情节恶劣”的要求,并且在程序上也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可以确定让其最终承担刑事责任。

【试题练习】(判断)李某在13周岁时由于和邻居周某发生纠纷,一怒之下持刀捅伤周某,导致周某重伤,9个月后才恢复健康。如果经过最高检核准,可以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

【中公答案】错误。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李某在愤怒之下捅伤周某,致其重伤,并不属于特别残忍手段,也未说明对周某造成了严重残疾以及情节恶劣,此时根据刑法规定,不能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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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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