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于冬 2022-05-05 17: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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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胁迫乙,让乙将祖传的花瓶卖给他,否则便将乙的车刮坏,乙迫于无奈便卖给了甲。如果一周后乙把甲告上法庭,想将钱还给甲并要回自己的祖传花瓶是否可以呢?这就是我们本篇要讲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可”字可以理解为可以的意思,也就是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撤销的话则自始无效,不撤销则行为有效。如果需要撤销的话需要以诉讼的方式或者以仲裁的方式去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共分为四种,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以及显失公平。那么我们来逐一分析这几个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规格、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行为人自己的意思相违背。重大误解在我国《民法典》中包括错误的情形。例如:由于甲的疏忽,误将价值200元的手表写成20元。
如果重大误解的对象是“交易事项”,一般其中有三点:第一是对交易性质的误解。例如将对方出卖的意思误解为对方赠与给自己的意思。第二是对交易对象的误解。例如将他人误以为是自己所要交易对象而进行交易。第三是对交易的标的误解,如甲想卖A品牌首届给乙,乙误认为是与之相似的B品牌手机而购买。
二、欺诈
欺诈我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是行为人明知真实情况,却故意隐瞒、不告知真实情况。例如:甲有一套凶宅,但是没告诉乙实际情况便卖给了乙。另外一种情况为明知真实情况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说行为人在说谎,比如甲有一套凶宅,但告诉乙是风水宝地并卖给了乙。
三、胁迫
胁迫我们可以通过字面意思理解,“胁”是威胁,“迫”是强迫,也就是行为人以一种强硬的手段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甲胁迫乙必须买自己的凶宅,否则伤害其家人。
四、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地方处于危难处境,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
(一)一方利用自己的交易经验、经济地位上的优势,致使合同在成立时显失公平。
(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状态。也就是说其实在做题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考察的是坐地起价。比如甲在风景区游玩,出来时末班车已经没有了,开车路过的乙见状表示可以带甲回去,但需要收费500元(正常车票50元),甲无奈之下表示同意。在这个案例中,乙利用了甲处于危难状态和他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致使甲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因此甲可以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以上就是可撤销的四种民事法律行为的全部内容了,总体上来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成立时是有法律约束力的,通过后续的撤销或者不撤销使其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考试中要把握基础的种类,并且要注意案例型的考查,因而得到该题的分数。
【试题练习】(多选)甲卖给乙一辆汽车,但隐瞒该汽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则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A甲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
B甲的行为属于欺诈
C乙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D甲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中公答案】BC。解析:A项错误。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规格、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行为人自己的意思相违背。而题中甲的行为明显是隐瞒真相行为。
B项正确,这属于欺诈中的故意隐瞒、不告知真实情况。题中甲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所以属于欺诈。
C项错误,欺诈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乙属于受欺诈的一方,故可以撤销该合同。
D项错误,甲属于欺诈的一方,故在本案中无权撤销该合同。
故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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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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