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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事司法赔偿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崔江红 2022-04-28 18: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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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家村两名男童被杀,村民张玉环被警方锁定为嫌疑人,最终张玉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代理律师王飞等在查阅张玉环案的案卷材料后提出诸多疑点,随后江西高院对张玉环案立案复查。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至此,历经9778天,张玉环得以无罪释放。2020年10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赔偿请求人张玉环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依法决定向赔偿请求人张玉环支付赔偿金4960521.5元。这是截至目前为止,国内冤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纪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有关机构犯了错误也要受到相应的惩戒,赔偿即是一种,赔偿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但是,目前在一些人心目中的赔偿理念存有误区。要消除这些误区,就必须确立对刑事司法赔偿的正确认识。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一起剖析刑事司法赔偿相关制度。

一、考点总结

(一)考情点拨

对于刑事司法赔偿的学习大家需要把握几个要点:一是刑事司法赔偿的概念;二是赔偿范围;三是赔偿义务机关;四是赔偿方式和标准。

(二)刑事司法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用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统一立法的立法模式。刑事司法赔偿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注意:举证责任倒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原因分析:认定赔偿义务机构职权行为是否违法的程序中,举证问题是关键。被羁押人及其家属对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确实举证困难。

一方面,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职权行为时应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形成规范的卷宗材料,在提供证据上具有便利条件;另一方面,赔偿请求人收集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时受到较多限制,处于明显弱势。

例如,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第9号监室,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各种借口对其进行殴打,2月8日的殴打行为致使李荞明身亡。殴打人员编造了李荞明在“躲猫猫”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看守所没有调查取证变公布了“躲猫猫”致使的原因。为此,“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2.侵犯财产权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刑事不赔偿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赔偿义务机关

1.错误拘留的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错误逮捕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最终无罪处理的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记忆口诀:谁最后作出有罪判决,谁赔偿)

(五)赔偿方式与标准

1.赔偿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赔偿标准

(1)侵犯人身权

①侵犯自由权:赔偿金=非法时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②侵犯生命健康权:

a.致伤: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b.致残: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c.致死:造成死亡的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对于未成年的被抚养人,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付至死亡时止)

(2)精神损害赔偿

行使职权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者侵犯生命健康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侵犯财产权赔偿标准

①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③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⑤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⑦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⑧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试题练习】(单选)1.林某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林某提起赔偿诉讼。下列属于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的是( )。

A、一审人民法院

B、一审人民法院和二审人民法院

C、一审人民法院或二审人民法院

D、二审人民法院

【中公答案】A。解析:《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谁最后作出有罪判决,谁赔偿)本案中,二审改判无罪,林某的有罪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题答案为A。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赔偿义务机关,大家备考时,对于国家赔偿要重点掌握赔偿范围和义务机关,并且要结合案例进行理解,主要以理解性考查为主,结合案例考查得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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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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