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招聘

当前位置:乡镇公务员 > 备考指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民法典》中无效婚姻的解读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张婧 2022-04-26 18:37:56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带来消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民法典》中无效婚姻的解读,更多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指导相关信息可以查看: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试题乡镇公务员申论题库等栏目。

婚姻是两个相爱的人为了彼此共同的未来,互相信任、互相携手,对彼此作出的承诺,是双方一起为爱构建的温暖港湾。在乡镇公务员考试中,偶尔也会涉及到婚姻效力的问题,接下来中公教育就对无效婚姻进行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具体情形的理解与适用如下:

一、重婚

首先,顾名思义,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这一行为公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是破坏中国两性关系秩序、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违法行为,应该严格予以制止。对此,《民法典》也专门规定了,重婚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其次,以重婚为由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包括了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首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禁止结婚的婚姻关系包括了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亲结婚是严重违反我国社会伦理道德与善良社会风俗的,应该严格加以限制。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缔结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其次,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包括了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未达到法定婚龄

首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结婚年龄男子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子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考虑到当下年轻人的心智成熟度以及对于构建婚姻家庭之后的承担能力与责任心,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与社会现状,《民法典》对于法定婚龄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认定属于无效婚姻。但对于申请确认婚姻效力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双方之间婚姻关系为有效婚姻。

其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包括了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试题练习】(多选)下列情形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

A. 受胁迫结婚

B. 重婚

C. 患有禁止结婚的重大疾病

D. 未达到法定婚龄

【中公答案】BD。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因此BD项说法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故AC项说法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

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的同学可以查看乡镇公务员考试试题,学习了解乡镇公务员考试历年试题乡镇公务员模拟试题相关内容。了解乡镇公务员招聘相关信息请查看乡镇公务员考试

(责任编辑:何浏漪)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指导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答题技巧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

  • 乡镇公务员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