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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诉法新修核心内容精炼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唐丽妮 2022-04-11 17: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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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此次修法,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其中13处修改是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衔接一致,另外20处均与即将结束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属于针对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而非全面的修订。经此次修改,至今为止颁行于1991年的民诉法共进行了4次修改,分别是:2007年的局部修订、2012年的全面修订、2017年的微调和2021年的局部修订。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民诉法修订的核心内容。

一、明确认可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在疫情时期,出现了许多当事人无法出庭参与诉讼的情况,新增第十六条,完善了在线诉讼的诉讼规则。该条两个重点:一是经过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可通过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二是在线诉讼与传统的线下诉讼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条修改更能适应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在司法程序中的应用。

二、关于独任制适用的相关修改

(一)合理扩张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新修四十条第二款建立了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该条的重点表述为:简易程序案件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可适用独任制。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制。此次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解除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捆绑适用,使得独任制度与现实需要紧密结合。

(二)建立中院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提升司法的效能。新增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院二审适用独任制的三个条件:(1)法定的案件类型,如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的上诉;(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3)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适用独任制。旧《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民事案件统一适用合议庭审理,此次修改划定了独任制在二审案件中的适用,推动案件繁简分流。

(三)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情形,划定了审理程序的适用边界。新增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三、优化电子送达规则。新修第九十条完善了电子送达的送达规则,该条两个重点;(1)经受送达人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可适用电子送达;(2)送达时间的确定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旧《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此次扩大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丰富了送达渠道。另外,将公告送达的期限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30日,缩短诉讼周期。

四、缩短传统简易程序的最长审限。新修第一百六十四条一个重点:简易程序审限:3个月+1个月(特殊情况且本院院长批准)。旧《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累计不超过6个月。此次修改,提升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五、扩张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新修第一百六十五条,完善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该条两个重点:(1)法定适用范围: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金钱给付案件+标的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2)约定适用范围: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双方当事人约定。旧法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此次标的额的修改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增一百六十六条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案件类型,防止程序滥用。包括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涉外案件;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增加第一百六十七条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鼓励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降低诉讼成本。

增加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小额诉讼审限2个月+1个月(特殊情况且本院院长批准)。

增加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小额诉讼的程序转化和当事人的异议权。

六、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新修第二百零一条,该条扩大了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人民调解扩大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扩大了纠纷解决的主体,使纠纷解决多元化;更新了管辖规则,包括邀请调解和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民事诉讼法新修部分内容,望对大家有助益。本次修法试点,重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重要指示精神,如期完成中央《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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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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