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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简析无因管理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倪浪琦 2022-04-08 15: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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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在某一天,我在路上捡到一个生病的小孩,我把小孩送医院治疗且垫付医疗费用,警察及时找到孩子的父母,我可以向小孩父母要回我之前垫付的医疗费用,这是很正常的一件事,那大家有没有想过,我是能够基于什么法律原因要回我垫付的医疗费用呢?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学习的知识点,无因管理。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依照概念我们可以得出它的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或者依照合同雇佣的保姆有照顾小孩的义务,这些都属于有相应的义务,不能算作是无因管理。

(2)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这里面的利益既包括帮助他人取得一定利益,也包括帮助他避免一定损失。另外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抢救落水女子,但无论是哪种利益,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违法事项不构成无因管理,如替别人打架并因此受伤。

在判断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时,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一是只要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最后管理不成功,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认定,如邻居家房子着火,我去救火,但是没成功,虽然房子烧没了,我依然构成无因管理;二是错把他人事当成自己的事,因其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如小王的一头羊走失,混入小赵羊群,小赵不知此事,半年后小王知情后要求小赵返还,本例子中小赵误将小王的羊当成是自己的羊养的,并没有为小王谋利的意思,故二人不形成无因管理;三是主观上既为自己也为他人的情况,由于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依然构成无因管理,如我见邻居家起火,担心火势太大延烧后殃及自己家,抬水桶前往救火,不幸受伤,在这里我的救火行为主要为了邻居的利益,兼顾自己的利益,我和邻居之间依然能构成无因管理。

(3)客观上要求为他人管理事务,其一,“他人”指的是特定的人,可以为特定的一人或特定的数人,如果不是特定人的义务,那管理行为则不能被称之为无因管理。另外一个无因管理行为,可以同时成立数个无因管理之债,如甲见朋友乙开车撞伤路人丙,赶紧送丙去医院救治,并垫付医药费5000元,本例子中因甲本身与车祸无任何关系,也不是当事人,甲的行为不仅同丙构成无因管理之债,与乙之间也构成无因管理。其二,管理的时候要恰当管理,不能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测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即不管则已,管必管好,否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比如我有一台废旧电脑,扔到了垃圾桶里,结果我室友给我从垃圾桶里捡了回来,并花1000元修理,事后管我要修理费,这种行为就属于违背了我可推测的意思表示,我把电脑扔到垃圾桶里明显是不想要了,他还给我拿去修理,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无因管理,那它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法律规定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也就意味着,无因管理行为导致的超出必要范畴的费用,管理人无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如果因为管理行为造成自身损失,那也只能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包括负债补偿或损害补偿,如因救落水女子导致手机丢失,此种情况下救人的人可以要求被救的人对于丢失手机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而非全部赔偿。这也就是开头讲的那个例子,我能要求小孩的父母支付给我之前垫付的医疗费用,正是基于这一法律原因。

最后需要大家注意,虽然管理人在无因管理中有着相应的权利,同时也别忘了他也有相应的义务。首当其冲的就是恰当管理的义务(在上文中已经有所讲解),其次是通知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最后还有报告和计算义务,即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情况及时报告本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孳息归属受益人的,应及时交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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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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