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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要点之无因管理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李建良 2022-03-10 09: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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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作为乡镇公务员考试中的重点,其考查热度一直居高不下。2021年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又进一步提升了全民学法、守法的热潮。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个民法中的重要知识点—无因管理,以及在乡镇公务员的考试中会如何考查该部分内容。

一、考查要点

无因管理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其考查方式主要是案例考查。出题形式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定义考查,结合定义选出案例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形;二是对无因管理法律效果的考查,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选出符合其法律效果的情形。

二、知识详解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考点点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为他人管理事务,“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有关非财产的事项。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让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比如:“张三误将自己牛看成李四而帮忙饲养,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如误将他人的是看成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管理,即使客观上进行了管理,但是缺乏主观要件,也不属于无因管理。比如:“甲误将他人的牛看成自己的而帮忙饲养,则同样不属于无因管理”。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一是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二是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比如:“父亲看到儿子受伤,即使将儿子送去医院,就不属于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考点点拨】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务而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失,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管理人的损失,因此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务关系,也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管理事务造成损失请求受益人进行适当补偿。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无因管理是管理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以此管理人不得向受益人索要报酬。

【试题练习】(多选)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中公解析】C。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由此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客观上管理了别人的事务3.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的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故选项A错误。对于无因管理的效果而言,即使管理无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定性。故选项B错误。无因管理的效力: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花费的必要费用,都由被管理人承担,但不能要求劳务费、报酬,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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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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