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招聘

当前位置:乡镇公务员 > 备考指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人格权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李林蔚 2022-02-15 09:27:50

2021年是民法典实施的元年,也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这一年来,民法典维护了人一生中各个阶段的权利,回应了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同时也深刻影响了你我的生活。在乡镇公务员的考试中,民法典相关的知识点一直都是重点考查的对象,在这里我们来梳理一下几个常考人格权。

1.姓名权和名称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人格权权能范围虽大致相同,但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名称不同,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同时民法典在该项权利的编撰中,扩宽了姓名或名称的范围,笔名、艺名、网名等均可得到保护,侵权方式也均为干涉、盗用、假冒这三类行为。

2.肖像权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1)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2021年11月19日,一个名叫“飞哥在东莞”的网络账号发布了一则消息,内容是“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88万礼金+88万二房公寓+豪车一辆”。如此博人眼球的描述迅速传播,引发诸多网民关注。照片中的女主角很快被贴上“拜金”等负面标签。然而照片上这位精神矍铄的老人其实是她的外公,已经在一年前过世了。造谣者吴某为了吸引粉丝,盗用其他人的照片发布捏造、歪曲事实的信息,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

4.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

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在乡镇公务员的考试中,人格权相关的知识多为理解型考查,需要简单分析题目中涉及了哪些具体的人格权。

【试题练习】(多选)甲因为酒后驾驶被交警抓获,于是甲冒用乙的名义接受罚款处罚。后来交警部门将此情况通报乙所在单位,乙因此受到了单位领导严厉的批评和亲友的指责。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A.姓名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荣誉权

【中公答案】AB。解析:本题中的情形属于盗用他人姓名,是侵害他人姓名权行为的一种。同时乙因此受到领导批评和亲友的指责,交通违章这一没有发生的事实对他的名誉权造成损害,降低了其社会评价,侵犯其名誉权。荣誉权主要指民事主体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可能性不受侵犯,该题干中未体现荣誉称号。CD选项在题干中没有体现。故本题答案为AB。

(责任编辑:何浏漪)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指导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答题技巧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

  • 乡镇公务员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