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12-23 09:28:47
公共基础知识是各类考试招考中出现的对考生综合知识进行考查的一门科目,其主要是测试应试者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考查内容包括政治、法律、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从知识考查范围上看,公共基础知识涉及面较广;从考查深度上看,考查难度不大。法律知识的常考点包括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理学等。那么本篇就由中公教育帮助大家解决一个行政法中“既常考又难缠”的行政诉讼被告如何确定的问题。本篇重点探讨经过复议的案件被告如何确认的问题。
首先,我们一起回忆一下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其中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简而言之,行政诉讼是一种寻求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那么,行政诉讼的被告该如何确认呢?
一般而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即被告。比如小明因为牵扯进一件打架斗殴案件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他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直接以该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最为简单的情形。但是如果遇到一些较为特殊的案件,比如当事人经过复议之后再起诉的情形,这类案件涉及到原机关,复议机关,这个时候该如何来确认被告呢?我们一起来看法条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从这项规定里,我们可以看到有三种情形,根据复议的结果不同,行政诉讼的被告也是不同的。老师给大家具体解释说明。
第一种情况:复议维持,即复议机关维持了原机关的决定。比如上述案例当中,小明因为打架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他不服于是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审查,认定县公安局事实认定无误,适用法条正确,证据确凿充分,程序适用正确,仍然维持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此时小明仍然不服该决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他应当将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种情况:复议改变,即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此处是指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仍然采用上述案例,小明先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经审查,发现小明违法行为较轻,拘留10天明显有违比例原则,遂改为行政拘留五天。若小明仍然不服该决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他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并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第三种情况:复议不作为,即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在上述案例中,小明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间未作出复议决定,他若是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决定不服,起诉原机关县公安局;若是对市公安局不作为不服,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相信经过这一轮的详细讲解,各位同学应该能够理解经过复议的案件该如何确认被告了。为了方便同学们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作对题目,老师在此给大家提供一个记忆方法:复议改变单独告,告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共同告,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选择告,对谁不服就告谁!
【试题练习】(单选)在“双减”政策出台后,某个学科类培训机构因违规经营,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该机构不服,申请复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处罚过轻,改为吊销营业执照,该机构如果想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C.区人民政府
D.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公解析】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处罚过轻,改为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应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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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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