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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宪法--国家制度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12-21 10:56:44

在以往考试中,法律的宪法板块,以识记考察居多,尤其是国家制度部分,基本以原文识记方式为考察点。同学们往往在复习时跟着教材死记硬背,觉得这部分知识非常枯燥,所以中公教育接下来就给大家总结了关于国家制度部分,易懂易做题的知识点。

一、国体VS政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根本制度VS根本政治制度VS基本政治制度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2)每届任期 5 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

(3)领导担任:最高行政系统首长(主席、州长、县长),必须由本民族公民担任;权力系统首长,主任或副主任中有本民族公民即可。

三、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高度自治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不拥有的权力】外交权和防务权。

五、选举制度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六、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七、财产权制度

【公共财产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无居民海岛(《民法典》规定)。

2.专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私有财产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考察的过程中,国家制度这个考点多为原文识记型考察,直接问一项制度的内容。

【试题练习】(单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

A.复合制

B.单一制

C.联邦制

D.邦联制

【中公答案】B。解析: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调整国家的整体与各组成部分之间关系的形式。现代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可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单一制的国家是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所组成的统一国家。在单一制的国家中,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中央政权;各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而且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我国采用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故 B 项正确,A、C 和 D 项排除。故本题答案为 B。

【试题练习】(单选)下列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是( )

A.自治县

B.自治区

C.民族乡

D.自治州

【中公答案】C。解析:《宪法》第 30 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故本题答案为 C。

各位同学,国家制度是考试中宪法部分考察的重难点,希望大家能够在这篇文章中对国家制度及其考察方式有初步了解,掌握学习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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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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