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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典》居住权相关规定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11-29 09:45:06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强调“走自己的路,是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立足点,更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应始终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近些年,我国的经济文化等方面在改革开放后迎来了飞速发展,因此法律也应随之变化。因此小编在这里分析一下《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加的居住权这一热点。

热点案例:续弦居住权事件

案件简介: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父与母亲唐母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唐母去世。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父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唐父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父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后俞某某与唐父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2016年1月,唐父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俞某某立即返还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

热点知识点:居住权的设立、消灭以及主体、内容相关问题。

1.《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设立的规定集中在第367条、第368条以及第371条。由具体法条可以得知居住权既可由合同设立,也可由遗嘱设立,但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在上述案例中,唐父及其续弦未离世前可无偿在案涉房屋居住,因此俞某某不仅不需立即返还,而且可以住到去世。

2.《民法典》关于居住权消灭的规定集中在第370条。由具体法条可以得知居住权有期限的,居住权期限届满之日起消灭;无期限的,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上述案例中,唐某三人出具的承诺书中约定,唐父及其续弦未离世前可无偿在案涉房屋居住,因此俞某某不仅不需立即返还,而且可以住到去世。

3.居住权的主体包括产权人和居住权人。产权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居住权人为享有居住权的人。但在此需要注意产权人不一定为自然人,也可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是居住权人必须是自然人,因为居住权是给自然人设立的用益物权,是给自然人居住的,而且该自然人必须是特定的,不能是不特定的。在上述案例中产权人为唐某三人,居住权人为俞某某。

4.居住权的内容主要看产权人与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需要注意一句话,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368条与369条,总结来说,第一,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不得出租。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无论有没有约定,居住权都不得继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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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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