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你了解死刑吗?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11-04 09:13:24
最近《扫黑风暴》这部电视剧着实火了一把,电视剧里有一个角色叫孙兴,他的所作所为着实让我们深恶痛绝,当然,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最终孙兴被判了死刑。那在我们国家到底哪些人能被判处死刑呢,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让我们一探究竟。
一、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48条是这么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句话其实就告诉了我们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我们所熟知的死刑立即执行,还有一种是我们通常说的“死缓”,那这个死缓其实就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可能有时候看新闻会看到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在用的时候也一定是特别严谨的,比如针对某些特殊的犯罪分子是不能被判死刑的,具体指的就是以下这三种情况:第一,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第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三,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里其实就包括两层含义,一种是针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两类人就是绝对不能适用死刑的。不到十八周岁毕竟还是未成年人,可塑性还比较强;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是比较特殊的一类群体,所以本着人道主义,不管他们的手段多残忍,行为多恶劣,都不能被判死刑。但是在这里要注意一个比较细节性的点,到底什么时候算是审判的时候,怀孕又作何理解呢?这里做了一个扩大解释,就是从被羁押时起至死刑执行前整个阶段都算是“审判时”;还有就是如果在羁押期间流产或者孩子已经生出来的情况,也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不能被判处死刑的。第二种就是针对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被判死刑,但如果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也是可以适用死刑的。那什么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就是要让被害人生前极度痛苦,在痛苦中死亡。比如,已经八十岁的老两口在家中吵架,一方在一气之下推了对方一把,另一方没有站稳,摔倒在地,头刚好磕到石头上被摔死。还有一种情况是八十岁的老王觉得生活无趣,想找点刺激,就拿着刀开始采取类似于凌迟的手法杀人,终于在第三百刀的时候,被害人在极度痛苦中流血过多而死。明显这两种情况中,第二种情况就是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对八十岁的老王是可以适用死刑的。
三、死刑的核准程序
既然都被判处死刑了,那是不是一个基层法院说判就可以的呢?我国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个规定也是基于对生命的保护,担心有冤假错案或者打击报复。所以死刑在核准也就是最后确定的阶段也一定是特别严谨的。
这就是我国法律对于死刑的规定,你懂了吗?
【试题演练】(多选)以下哪些对象不能被判处死刑( )。
A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 犯罪时怀孕的妇女 D 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答案】AB。中公解析: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所以AB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
了解更多乡镇公务员考试新闻,考试资讯相关内容可以查看: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更有乡镇公务员政策解读、乡镇公务员报考指南及乡镇公务员考试题库可供参考。
(责任编辑:杨小红)
关键词阅读: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