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招聘

当前位置:乡镇公务员 > 备考指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10-14 09:26:46

在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当中,法律新法的考察已经成为考试的趋势,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现在中公教育就该法律部分的相应知识点进行汇总,以飨考生。

一、明确对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新的修订依然把家庭保护放在首位,新增两大保护,即网络保护和司法保护。

二、明确了相关机关的强制报告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该条款强调了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行为有强制报告义务,如果不报告则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明确了不得作为未成年人委托人的情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该法条的明确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小未成年人因为“身边人”而受到的侵害,我们在备考中要尤其注意以上四种情形,应当加以熟记。

四、明确学生欺凌的定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对于学生欺凌的理解我们要把握三个方面:(1)主体上为发生在学生之间,非成人对学生或教师对学生;(2)主观上表现为一方故意,排除一方过失或意外事件等;(3)造成实质性的后果,该后果可以是精神、财产或身体上任何一方面的损害。

以上是我们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部分汇总,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杨小红)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

  • 乡镇公务员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