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谈“无因管理”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10-11 10:13:34
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进行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高尚思想和行为,特规定无因管理的制度。今天中公教育就“无因管理”进行详细介绍,带大家了解该部分内容和题目解答方法。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其中,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受到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受益人,也称为本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不管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当事人约定中,管理人都没有管理的义务。比如,张三救助了一位被其他车辆撞伤、无人帮扶的陌生老人。如果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则不能构成这一前提条件。比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员的救火行为。
(二)管理人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
此要件是区别于侵权行为明显之处。无因管理的违法阻却性就在于管理人的管理意思符合社会的善良道德。但有几点需要强调:1.当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或者明知是他人事务,但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都因缺乏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而不构成此要件。2.管理人在具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成立此要件。3.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只要求管理人在管理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此意思即可,对管理行为的后果无须过问。比如,张三见李四家失火,参与救火,由于火势凶猛李四家被烧毁,张三的救火行为仍成立无因管理。
(三)管理人须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事务包括一切可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事项。比如,为他人收取果实并出卖,收留迷路的儿童并照看等。但这其中不包括违法事务、本人专属事务以及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比如,窝藏赃物、结婚、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行使等。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一)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二)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考查方式与解题心得
关于无因管理的考查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否构成无因管理。第二类是明确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权利内容,这就要求考生准确记忆“必要费用可请偿、受到损失适补偿”。接下来,通过一道题目来进行检验:
【例题】(单选题)张三在回家路上,看到一只家养小狗,未见狗主人,为防止狗丢失,张三将小狗抱回家。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是: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拾得遗失物 D.善意取得
【答案】B。中公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张三为他人利益考虑,为了防止小狗丢失,主动管理,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构成无因管理。故本题答案为B。
关于无因管理知识的学习和题目的解答,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对于很多重要知识点的学习和对应题目的解答,大家也可以以此作为参考,把握考查方式以及解题方法。大家可以继续关注中公教育的备考消息及相关课程。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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