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基法律知识:犯罪未遂考点汇总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07-13 09:37:35
在乡镇公务员考试中,犯罪未遂是刑法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我们事业单位备考的重点,犯罪未遂是经常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该知识的理解。接下来将从犯罪未遂的含义进行考法的解析,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未遂的考点。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是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之后,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行为人没有犯罪既遂的情形。
(一)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着手”是指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直接的、紧迫的、现实的危险。在考试中往往要注意的是,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所考察罪名中的那个动词。比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杀”、抢劫罪中的“抢”或“劫”等。上述案例中,张某撬防盗门时属于“着手”;赵某挥刀砍杀人时属于“着手”。
(2)犯罪没有得逞。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部要件。
犯罪未得逞是指故意犯罪未既遂,即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实行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通常具体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既遂的结果,但这绝不意味着凡是发生了危害结果的都是已经得逞,因为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犯罪既遂结果的类型就不相同,同样的结果相对于此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对于其他罪而言可能就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比如说伤害结果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还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在造成了伤害结果的情况下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已经既遂,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他只成立未遂。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从性质上讲,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并非自愿地放弃犯罪,而是出现了某种情况使得犯罪行为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或者是犯罪状态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二)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1】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解析】本案中,乙没有主动放弃犯罪的意思,其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构成犯罪未遂。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未遂是广大考生必须完全掌握的重要考点,必须理解和牢记。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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