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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紧急避险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05-24 10:48:26

上期说到了正当防卫,各位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一般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两个部分,这个知识点非常容易做错题。今天我们接着来说一说紧急避险,它和正当防卫一样,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一眼看去和正当防卫很相似,它们的共同点是:都可以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其次都是要求正在发生,且导致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那么不同点就在于,受损害的主体不同。

例如,一辆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迎面一辆大卡车高速逆行而来,小轿车的司机为了避免自己免受危险侵害,急打方向盘想避让大卡车,结果导致后方的车辆被撞。此案中,小轿车司机导致后方车辆受损,属于紧急避险。

理由如下:一是大卡车制造了危险,小轿车不得已急打方向盘避让,结果导致后方车辆受损,且后方车辆受损,这个损失比小轿车面临的危险小,属于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完全符合紧急避险。

有些考生或许会有更深的思考:若后方车辆的司机也死了呢?这个就很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也就是造成了法律所不允许的损害,这种情况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俗话说,一命换一命,这个是不公平的,所以会构成避险过当。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能想到,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很相似,在构成要件上,几乎一致。那么,若出现题目,如何快速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呢?

若在题目中,需要区分这两者,那么可以从受伤的主体入手。若受伤的主体是不法分子,那么就是正当防卫,反之,若受伤的是第三人,那么就是紧急避险。当然,这只是一个小技巧,在考试中,还是需要通过两者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做整体对比区分,来提高准确率。

今天的知识点,我们就分享到这了!希望广大考生将这两个概念再进行梳理对比,多做辅助性练习,提高做题的准确率哦~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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