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基法律知识:民法典状态下亲子关系确认的变化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05-20 09:49:09
曾某(男)与王某(女)系情人关系,因曾某没有满足王某的要求与自己的发妻办理离婚手续,王某隧离开曾某,此时王某已怀有身孕,后王某与李某相遇并与其结婚,婚后产下一子小李。三年后曾某与自己发妻离婚,随后王某也与李某离婚,小李由法院判给了李某抚养。再后来曾某与王某又走到了一块并结为夫妻,不久二人就因关系不合而离婚,此时曾某得知王某与李某所生孩子小李系曾某与王某的孩子,隧偷偷带小李去上海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小李确系曾某亲生骨肉。曾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小李的父子关系并变更对小李的抚养权于自己名下。但是李某拒绝配合曾某与小李做亲子鉴定,而曾某自己所做亲子鉴定李某又不予承认,导致败诉。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本条是《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的新增法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亲子关系异议诉讼制度,明确了赋予父母及子女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现行《婚姻法》虽没有对亲子关系诉讼作出相关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颁布了司法解释,赋予夫妻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对非婚生子女的确认之诉。为适应愈发复杂的家庭情况,《民法典(草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首先,为了避免出现亲子关系诉讼滥诉现象,减少对社会家庭稳定的影响,本条要求提出亲子关系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提供正当理由,但目前尚未对“正当理由”作进一步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家庭情况、社会价值取向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断。此外,本条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诉权扩大至成年子女一方,但也同时对其作出了限制,并没有赋予成年子女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民法典的诞生,更好的保障了公民的各种权利。
(责任编辑:杨小红)
关键词阅读: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