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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河南乡镇(街道)公务员笔试社区基础知识点(4)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04-13 10:55:07
【知识点4】社区居民会议
1.居民会议的性质与地位:居民会议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权力机构。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在整个自治组织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内容。
2.居民会议的形式:(1)全体会议即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的会议。(2)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3)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的会议。
3.居民会议的召集: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问题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包括制定居民公约、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问题等;
(2)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一般每年至少应有一次;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作了规定,即居民会议必须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否则会议以及它所作出的决定都是无效的。
【试题演练】
(单选)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会议作出的决定由________通过。
A.出席人的三分之二以上 B.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
C.出席人的过半数 D.全体户的代表的过半数
【答案】C。解析:基层群众自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民主原则。这一原则表现在表决制度上,就是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即只有获得了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居民会议才能作出决定,这样的决定才能对全体居民有约束力。故本题答案选C。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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