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新说故意杀人罪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02-23 10:31:13
据新闻报道,2019年10月20日,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性侵未遂后杀害10岁女孩淇淇,并抛尸灌木丛。2020年8月10日,法院判处凶手及家人向受害者家属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286024元。但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年满十四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蔡某某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在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有了新规定,如果本案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后,那么蔡某某还能不承用担刑事责任吗?结果会有什么不同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故意杀人罪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首先,此罪为故意犯罪。其次,必须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对死刑犯人执行枪决则不属于,因为这是合法的。再次,剥夺的是他人的生命,自杀则不在此列。最后,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年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一般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判罚结果,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处罚之重,打击之坚决。
二、故意杀人构成要素之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按照刑法总则部分的规定,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年满十二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应当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本文文章开头中的案件如果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后,那么蔡某某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一)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死亡”才拟制为故意杀人罪。比如老张把小明拘禁起来,然后小明疯狂挣扎,老张害怕引起他人注意,就殴打小明欲让其停止反抗,结果把人打死了,那么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大家注意,一定要是非法拘禁后另外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才行,如果只是因为绳子勒太紧,这种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死亡的不定故意杀人罪。
(二)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
2004年,国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我们要尊重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滥用。哪怕是犯罪分子,也是享有人权的。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的人权,避免暴力执法或滥用权力,我们把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也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三)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一般的聚众打砸抢或聚众斗殴甚至都不会构成犯罪,只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处罚较轻。但是有些人打砸抢或斗殴之后情绪激动,容易收不住手,有时候一激动就抡起旁边的锤子把人打死了,造成严重的后果。我们就要重拳出击,对他的行为进行重罚,所以法律将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试题展示】
下列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有?(D)
A.十三岁的小蔡把邻居琪琪残忍杀害并藏尸于小区草丛
B.十四岁的小张生日当天杀害其女朋友
C.小李失恋后服毒自杀
D.小王非法拘禁小赵后用暴力压制其反抗导致小赵死亡
【答案】D。中公分析: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规定,年满十四周岁才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因此十三岁的小蔡不构成。B选项错误。十四岁生日第二天才满十四周岁,因此小张不构成。C选项错误。故意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自杀不属于。D选项正确。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死亡”,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故答案选D。注意,如果本题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的规定来看,则A选项当选。那么答案则为AD。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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