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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从“孙小果案”看死刑制度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10-23 10:15:41

案例:1998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小果犯强奸罪、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孙小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孙小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维持了原判。

20多年前被判死刑,如今又因涉黑被扫黑除恶行动打掉。奇怪的是,被判死刑的孙小果,为什么能在二十年后,再次成为涉黑人物?这背后,谜团一个接着一个。事实是,1998年被判死刑的孙小果,应该是在2012年刑满释放的。而究竟服的什么刑,公开资料找不到任何线索。想必大家对这背后的秘密和死刑这个刑罚制度又疑惑又好奇,我们今天先不研究这背后的秘密,我们来学习一下关于死刑这个制度。这也是事业单位考试常涉及的一个知识点,需要重点掌握。

一、死刑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重点:死刑的适用对象的限制。

①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②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③审判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立即执行制度

①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死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死刑采取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①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死缓可以有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③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A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B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C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D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试题展示】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错误的有:

A.甲,犯罪时不满18岁,不能判处死刑,但由于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B.乙,女,审判时怀孕,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C.丙,81岁,不论犯罪手段多么残忍或危害后果多么严重,都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D.为了贯彻“慎杀”原则,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核准

【答案】A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A项中的甲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A项错误,当选;B项中的乙不能对其判断死刑,B项正确,排除;C项中的丙可以对其判处死刑,C项错误,当选。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D项错误,当选。故,本题答案选ACD。

(责任编辑:杨小红)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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