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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简述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7-31 11:07:28

不当得利是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同时,也是民事活动中可能需要确定加以认定的重要情形。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不当得利也是一个高频考点,考查方式各个地区有所侧重,主要的考查方式是客观题案例形式出现,结合特征考察能否构成不当得利,以及相应产生的法律效力等等。那么在备考中,就要格外注意对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的掌握,同时区分易混情形。那么如何破解相关试题?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就以本篇给广大考生梳理法律中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成立大体上要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财产增加有两种,积极增加指财产不应增加而增加;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例如:铁牛在餐厅吃饭时,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龙虎斗”(价格为500元)上到铁牛的餐桌上,铁牛见状未声张快速将其消灭干净。铁牛的财产虽未积极增加,但应认定为财产消极增加,换言之,节省了费用,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铁牛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他方受损失。损失,是指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致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如果有人受益但无人受损,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如美景公司投资五千万修建一座灯塔招揽游客,附近的渔民常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从而所捕之鱼较从前显著增加,渔民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此案中并没有任何人受到损失。

第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须是他方的损失由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翠花的羊混入铁牛的羊群,铁牛当作自己的羊饲养了半年,修剪羊毛赚钱,翠花相应受有损失,铁牛因此获得利益,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就是指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铁牛去银行自动取款机准备取款2000,结果机器故障吐出5000,铁牛拿走。此处,铁牛对于超出的3000元获利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银行因此而受损,铁牛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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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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