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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无因管理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7-03 11:19:39

在乡镇公务员考试中,很多民法的知识点都是我们需要去重点掌握的,在学习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似乎很多内容与生活实际产生了一些偏差,那么这些内容就需要我们格外注意防止“想当然”的产生知识点的错误。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学习一个重要的民法知识——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中公解读】所谓无因管理,“无因”也就是没有原因,即没有法律规定的原因义务,也没有当事人约定的原因义务。比如,张三的母亲失足落水,那么此时张三将其救起是有法律规定义务的,或者是张三受到邻居李四的委托,代为照看女儿小花,此时当小花失足落水,张三将其救起则是有约定的义务的。

(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中公解读】这表明,要构成无因管理,需要自己主观思想上有为他人管理、为他人利益着想的意思。比如,张三见到邻居李四家着火,为了防止火殃及自家,于是将火扑灭,在这个例子中张三虽然有为自己利益的想法,但是在扑灭火时,他也能认识到此时同时也是在帮助着李四,所以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再比如,张三家鸡笼今日多了两只小鸡,他以为是自家母鸡孵化,但实际是隔壁李四家小鸡,此时张三喂养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此时他并不知道喂养的是他人的鸡,也就没有一个帮助他人,为了避免他人损失的想法。

(3)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中公解读】这表明,无因管理必须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如果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不能构成。比如,张三家鸡笼中今日多了两只小鸡,他以为是隔壁李四家小鸡进错笼于是帮其喂养,但实际上这两只小鸡是自家母鸡孵化,那么这个例子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最终张三管理的依旧是自己的事务而不是他人的事务。

关于无因管理行为成立之后,则将可能形成债务关系,具体而言: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即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到的损失。

【中公解读】这表明,无因管理成立后有资格要求的费用仅包括必要费用和利益以及损失。比如,张三跌倒在路边,李四路过碰见,于是打车将其送到医院花费50元,同时在搀扶上车时,张三伤口流的血将李四的西服污染,后干洗花费80元。那么在这个例子中,李四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李四有权利要求张三支付50元打车费和80元的干洗费,因为这分别属于必要费用和损失。

【试题回顾】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已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15 岁的丙打的士将体育课上晕倒的同学送医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摔倒,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答案】BCD。解析:构成无因管理须具备以下要件: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 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A选项中,甲虽然客观上有养牛的行为,但主观上缺乏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B选项中,乙虽然主观上有避免自家受损的意思,但根据日常观念,为邻居救火也有使邻居利益免受损失的意思,且有客观管理行为,也无约定或法定义务,故构成无因管理。C选项中,尽管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无因管理人并不以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为必要,因此丙救助同学的行为应构成无因管理。D选项中,丁自购井盖铺上的行为使对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免受因路人跌伤造成的不利后果,构成无因管理。故本题答案为BCD。

祝大家备考成功!

(责任编辑:杨小红)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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