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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如何区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2-17 09:50:21

【导语】2020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开始进入备考期,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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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知识的备考过程中,犯罪是核心考点之一。其构成要件包含四个部分,分别是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在学习犯罪客体时,因概念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少同学容易混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导致做题中出现偏差,降低了题目准确率。本篇将通过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帮助各位同学快速地做对题目。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等。

犯罪对象,是实施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一般是指具体的人或物。

一、二者的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是犯罪客体的外在表现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内在本质的反映。

二、二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犯罪客体是相对抽象的概念,是犯罪所侵犯的某种社会关系。如: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但犯罪对象是承载着犯罪客体的具体表现形式。如:盗窃他人钱包,犯罪对象是承载着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钱包;抢劫了无辜的路人,犯罪对象是实施行为时所针对的路人。再如:行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但犯罪对象是具体的某个或某些国家工作人员。

2.是否属于犯罪的必备条件。犯罪客体,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但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必须有具体的犯罪对象。如:偷越国(边)境罪、脱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这些犯罪都侵犯了社会关系,但并没有具体的犯罪对象。

3.在同一犯罪中是否必然受到侵害。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在四个构成要件中,最直接体现在犯罪客体中。任何一个犯罪,都必然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但犯罪对象不一定直接被破坏。如: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的车偷至院外,脱离被害人的可控范围。该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但犯罪对象的车并未直接被该行为破坏。

4.犯罪客体是此罪与彼罪分类的重要标准,但犯罪对象不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依据是行为所侵犯的属于同一类社会关系。如: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包括盗窃罪、抢夺罪等;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绑架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等。但按照犯罪对象并不能直接对各类犯罪进行分类。不同的犯罪,犯罪客体不尽相同。但在不同的犯罪中,犯罪客体是有可能相同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对象都是淫秽物品。

【试题再现】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犯罪对象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B.犯罪客体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但犯罪对象则未必

C.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但犯罪对象则未必

D.犯罪对象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答案】ABC。解析:犯罪客体是所有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客体一定受到侵害,但犯罪对象则不一定被破坏。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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