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招聘

当前位置:乡镇公务员 > 备考指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死刑制度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1-26 10:55:38

编辑推荐乡镇学习交流群:687076118

编辑推荐乡镇公务员微信公众号:offcnxz

编辑推荐全国乡镇公务员考试课程


【导语】2019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陆续开始,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死刑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刑法是公职类考试中法律部分常考的部门法之一,而刑法围绕着犯罪和刑罚这两个问题展开,在刑罚中,死刑制度是很重要的考点,下面我们学习一下死刑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死刑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对于死刑的概念简单了解即可。

2、死刑的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死刑的立即执行也包括死刑的缓期执行,考试喜欢在这里设置陷阱。

二、死刑的核准程序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可以看出,我国对死刑的适用非常慎重。

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

《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需要理解,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种类,它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

2、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综上,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刑罚,因此我国对死刑的适用非常慎重,针对考试我们需要重点掌握:三类人限制适用死刑、死刑的两个核准程序、死缓期满后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理后果。

例题分析:

(多选)下列关于死刑制度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A、死刑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死缓并非独立刑种而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

C、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D、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答案】ACD。解析:死缓只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A错误。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种类,它是死刑的执行方式,B正确。审判时期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非犯罪时怀孕的妇女,C错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相关推荐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巧辨题目信息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了解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告乡镇公务员报考指导乡镇公务员考试新闻

版权声明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cy47389)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

  • 乡镇公务员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