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宪法》基本原则考察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0-17 09: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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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原则属于考察的重点之一,此次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宪法》的原则:
第一,人民主权原则。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在学习此知识点的过程中,需要分清楚“人民”和“公民”的不同含义。所谓公民,根据《宪法》和《国籍法》规定指的是,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属于中国公民。根据此规定,公民一词属于法律术语,并不考虑此人的政治倾向性,只需要加入我国国籍即可。而人民则属于政治术语,带有政治倾向性。公民包括了人民和人民的敌人(此处敌人指的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例如分裂国家者)。同时公民还可以指代个人,而人民只能代表整体。
第二,法治原则。所谓法治就是指的依法治国的意思。此处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法治”与“法制”的关系。所谓法治指的是用法律治理的意思,与人治相对应。而法制指得是法律制度,有法律就有法律制度。在人类发展的阶段中,法制产生于奴隶时代一直到今天的社会主义时代,而法治则仅仅存在于民主国家,即资本主义时代和社会主义时代。所以需要我们记住:“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有法治一定有法制。”
第三,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是2014年《宪法》修改中新加入到宪法中的,明确规定我国的人权首要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第四,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相互的制约,共同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并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
上述四大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各位同学在备考中可以牢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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