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0-08 10:51:35
三、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
1.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主张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劳动者同意终止或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上述工资组成部分中的年终奖金、提成等应与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相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无需分段计算;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未工作而无工资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能否支持?
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劳动者举证证明劳动行政部门不行使职权且符合法定给付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争议部分考点在考试中考的相对是比较灵活的,尤其注意学习劳动关系的解除部分,大家掌握基本知识点后要在遇到案例结合考点灵活分析,不能单纯靠背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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