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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9-23 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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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9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陆续开始,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例题再现】小桃怀孕后,公婆许诺:如果生的是男孩将赠与未来的孙子房产一处。孩子出生后小桃向公婆主张房产,公婆却反悔,表示赠与的时候孩子还没出生,赠与不成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9年-山西省直事业单位(下午)】

A.赠与不成立,因胎儿没有民事权利

B.赠与成立,因胎儿民事权利自怀孕时起算

C.赠与不成立,因赠与没有完成,可以撤回

D.赠与成立,因涉及胎儿利益保护,可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D。解析:赠与合同属于双方单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赠与就成立,因此选项AC错误。《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题题干中胎儿以及出生,因此该胎儿在接受赠与等民事法律活动中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故本题答案选D。

【牛刀小试】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下列关于自然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所有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一致

C.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可以放弃

D.胎儿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C。解析: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每个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中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又包含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的义务,所以民事权利能力不可以放弃,故C选项正确。《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在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民事法律活动中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故选项D错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年龄和精神状态相关,范围并不一致。不满8周岁的自然人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AB错误。故本题答案选C。

中公专家点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是比较特殊的一类群体,把握好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可以轻松应对相关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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