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人民法院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9-20 10:45:10
【导语】2019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陆续开始,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人民法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提醒:人民法院要接受党的领导,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组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特别提醒: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三、职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通过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审判行政案件,解决行政纠纷,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特别提醒: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原则上公开进行,但不是一律公开进行。
点击下一页查看例题解析
(责任编辑:cy47389)
关键词阅读: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