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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无因管理的构成分析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9-17 11: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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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9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陆续开始,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无因管理的构成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无因管理是当前乡镇公务员考试当中公共基础法律知识里不容置疑的高频黄金考点。对这个短小精悍的民法小知识,很多学员的认识却不够精准明确,只会从概念本身做最基础的判断,当题目稍加变动时,变失去了选择正确答案的能力。想要全面深入的把握这个知识点,必须对其构成条件进行全面的分析。

1. 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人对于管理他人事务须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此处应注意三个细节:

①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例: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乙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此时因丙对乙负有监护义务,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可就超出部分成立无因管理。例:甲欠丙100万元。甲委托乙提供保证,乙、丙约定乙仅对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现甲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乙为了使甲免责,替甲还了欠丙的100万元债务且不具有赠与甲50万元的意思。此时乙对多还的50万元无清偿义务,构成无因管理。

③管理人不具有管理之法定或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误以为具有义务,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务的,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例:甲委托限制行为能力人乙提供保证(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乙不知保证合同无效,对甲之债权人丙承担了保证责任。①乙虽无义务管理甲之事务,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不构成无因管理。②但乙、丙间成立不当得利。

2.具有管理意思

即管理人认识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本人)。此处注意两点:

①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亦不成立无因管理。例: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之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寻知后要求乙返还。乙误将他人羊当做自己羊进行管理,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

②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例:甲见邻居甲着火,火势凶猛担心蔓延至自家房屋受损,于是实施救火行为。甲仍可构成无因管理。

3. 管理他人事务

此处的“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须为“他人”事务。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②主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故: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须注意:①无论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均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实施无因管理)。②管理人为管理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自己名义为之,亦可以本人名义为之。以本人名义为之构成无权代理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会因为无权代理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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