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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抢劫罪的易混点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9-11 11: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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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抢劫罪的易混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抢劫罪在在刑罚分则财产类犯罪中考察频率非常高,多是以案例的形式考察,根据抢劫罪的特征来判断题目中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选项中又会有其它不同罪名的选项,咱们要掌握常考易混点罪名的区别,同时也要判断题目中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一罪只是加重处罚还是构成数罪的情况。

1、抢劫罪的行为特征: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他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特征:

(1)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年龄上要求是16周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条件和其他三罪相同。如果只是抢回自己被骗的财物、或者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大纠纷而采取的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作抵债,不符合本罪的主观条件。

(3)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这样的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和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的很明显特征。抢劫犯罪行为最根本目的是要抢劫财物,而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为了达到目的的过程中而使用的保障其成功概率的手段。所以本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包括①对他人进行身体打击或强制暴力行为使其不能反抗,或②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拔刀的动作、手指假作刀顶住后脊梁“敢动捅死你”、利用月黑风高的偏僻地区喝令“站住,交出钱来”。这里胁迫需要注意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否则不是本罪的胁迫情况。

③其他行为范围是使受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只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程度即可。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强制控制被害人的身体,所以暴力的程度如何一般不影响抢劫罪的程度,轻则包括下迷药迷晕、灌醉、打麻药麻翻、催眠术催眠、禁闭、捆绑、将其锁在屋内隔离等,重则包括殴打伤害、甚至包括杀人的方法。如果只是借用被害人已经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只侵犯其财产权利的,不构成本罪。

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被抢劫财物价值大小,只要采取作用于人身的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就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加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①方式区别:敲诈勒索罪可以当面向被害人威胁,也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通讯或他人转告方式让被害人得知;②时间区别:威胁的内容可以当时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前者是当场实施;③财产种类区别;抢劫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和绑架罪区分:①对象:绑架罪是利用第三人的担忧,对第三人以外的其他实施绑架行为;②时间:获取财物的时间不是实施绑架行为的当时;

3、和盗窃、抢夺、诈骗的区分:①客体: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位抢劫罪。②主体:是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分:首先目的不同:前者是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使用了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手段,是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①行为人为了基于非法占有财务的目的,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杀人的手段压制其反抗的行为(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构成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一罪;②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见财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③抢劫财物后,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杀人灭口行为,与为非法占有财物的抢劫行为没有内在联系,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④抢劫后为了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同①情况,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责任编辑:cy47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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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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