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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罚-死刑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9-04 10: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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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9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陆续开始,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刑罚-死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基于人权,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已经不判死刑,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在我国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普通的刑事犯罪分子是不适用死刑的。那么到底谁可以判死刑,谁不能判死刑呢?死刑在考试中又是怎么样来考查的呢?

一、适用范围

(一)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执行方式

(一)立即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死缓的执行

(一)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那么在考试中,死刑是用一种怎么样的方式进行考察的,我们来看看具体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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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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