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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公文中易混淆知识点——公告与通告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9-04 1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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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9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陆续开始,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公文中易混淆知识点——公告与通告》,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一、公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要注意公告的适用范围是向国内外宣布一些重大事项,公告的特点有:

1.发文权力的限制性。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故一般比较低级的机关是不可以用“公告”发文的。所以在做题时学员可以通过发文机关的高低级别判断文种。

2.发布范围的广泛性。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公文,其信息传达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世界。这也和上面发文机关的“高级”相联系,只有国内或者党内非常高级的机关团体才可以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项。

3.题材的重大性。一般公告向外宣布的都是重大事项。

4.内容和传播方式的新闻性。公告的内容都是新近的、群众应知而未知的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闻的特点。公告的发布形式也有新闻性特征,一般是委托新闻媒体向国内外发布,不用红头文件的方式下发,也不能印成布告的形式张贴。

例题:公告的发布方式与通告不同,公告一般不用________的方式进行公布。

A.张贴

B.报刊

C.通讯社

D.电视

答案:D

(责任编辑:cy47389)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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