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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北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告(261人)(4)

来源:荆楚旗帜网     2019-03-18 17:43:21

(二)组织体检

体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等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考察、体检可同步组织实施,因考察、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缺额,由招录机关根据用人需要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由招录机关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体检人选。

九、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公示和录用审批

招录机关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

认真落实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一票否决”。对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行为的;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坚决不予录用。

以下人员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参加公务员、选调生考试已公示拟录用后拒不报到、试用期内主动放弃录用资格、违反国家规定最低服务年限、新录用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取消录用资格等情形未满5年的人员(截至2019年3月19日);在参加公务员考试中,有拒不服从管理安排、滋扰纠缠或辱骂恐吓考录工作人员、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通过非正常途径、手段扰乱考录秩序等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人员;档案资料不清、个人历史不明,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人员;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不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心理素质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或录用到所报考职位的情形的。

拟录用人员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或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成绩、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公示中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报考全省乡镇(街道)机关、其他要求或约定有最低服务年限的职位,拟录用人员须与招录机关签订相应最低服务期限的协议。

公示后因拟录用人员放弃录用资格等原因造成职位空缺的,不再组织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由招录机关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

十、空缺职位的第二次考录

招考期间因无人报考、达不到规定竞争比例等原因取消或核减的空缺职位计划,需要继续补录人员的,可以通过第二次考录补充人选。第二次考录公告于2019年7月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参加第二次考录的人员,必须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已达到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且符合拟申请职位的资格条件。已被列为考察、体检对象的,不得参加第二次考录。第二次考录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考察、体检、确定拟录用人员和公示等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录用。

(责任编辑:ly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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