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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闪婚闪离“彩礼”应该归谁?(2)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12-18 09:30:54

(三)“彩礼”应该归谁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们简单举几个例子:

例一,甲村李大国和王桂芬,家人从小就为二人“指腹为婚”,他们一直青梅竹马,等到李大国和王桂芬初中毕业,家里为他们举办了婚礼,李大国家里给了王桂芬2万块钱作为订婚彩礼。但是由于二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去县里打工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后来因感情不和分手。李家要求王家返还彩礼。在本案中,李大国和王桂芬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是没有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已经缔结婚姻关系。故王家应当返还彩礼。

例二,咱们稍微改变一下例一的案例,如果李大国与王桂芬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过,那么李家是否可以主张王家返还彩礼呢?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双方决定离婚,那么李家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例三,咱们再改变一下例一的案例,如果李大国家比较贫困,为了给彩礼欠下外债,导致生活难以为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双方决定离婚,那么李家也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由此可见,对于“彩礼”的归属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中国本就是礼仪之邦,“彩礼”是中国自古的习俗,是对新人的美好祝福,现在的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更有甚者利用结婚骗取彩礼,这就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应当予以保留,但千万不能过度,更不能利用彩礼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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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n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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