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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浅析法的特征(2)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9-19 09:52:52

(3)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规范体系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法保障实施的力量。国家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力量而不是唯一力量。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比如说家教家规是行为规范,校规校纪是行为规范,党章党纪也是行为规范,还有一种大家常见的行为规范即道德,这些行为规范都具有强制力,但是法与以上这些行为规范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呢?就是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与制裁。这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最主要的区别。同时国家强制性也是法最主要最重要的一个特征。

当然,还需要明确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4)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法在适用对象上具有普遍性。这个很好理解,法对国家领域范围内所有的人都适用,不管是平民百姓还是高官政要,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所以法在适用对象上具有普遍性。第二,法在空间效力上具有普遍性,即法在其管辖范围内都是普遍有效的。如,请问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什么范围内是有效的?对的,在我国的领域范围内都是有效的,这说明《刑法》在我国领域范围内是普遍有效的。那么再问大家,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条例》是否具有普遍性?(有同学可能会回复“有”或者“没有”),山东省人大制定的这个条例是不是法?对,它同样是法,但是这个“法”是不是仅在山东省的范围内有效,但是我们能因此否认它不具有普遍性吗?不可以,因为它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是普遍有效的,这也体现出法具有普遍性。

(5)程序性——法是由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法从制定到执行、适用、遵守都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所以我们国家在制定三大实体法的同时制定了三大程序法,又叫做三大诉讼法。这就充分体现出了程序性的重要性。比如法的制定它是有过程的,从 提议、拟定、审议、修改、通过都要按照程序,如果程序错误就会导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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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n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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