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简述《民法总则》的变化(2)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7-23 10:05:52
(2)成人监护
总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承担监护责任。该制度的规定,很大程度上使得被监护的群体更加全面。
(3)撤销监护资格+临时监护+指定新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恢复+监护的终止
总则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 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 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总则同时规定,监护资格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 确有悔改情形的, 经其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4)基层组织的指定不再作为法院指定的先决程序
原《民通意见》规定未经基层组织的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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